张某君与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某某街道办事处、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某某街道某社区居民委员会一审行政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4.12.21 主办律师:杜树天

杜树天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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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
已核验身份

山东省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4)鲁1391行初55号

原告:张某君(曾用名张某军),男,1938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美霞,山东兰友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尤元美,临沂兰山长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某某街道办事处,住所地临沂高新区。

负责人闫某明。

出庭应诉负责人薛某庚。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树天,山东厚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某某街道某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临沂高新区。

负责人孟某振。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某东,支部委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君诉被告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某某街道办事处、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某某街道某社区居民委员会行政强制措施一案中,原告张某君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某某街道办事处、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某某街道某社区居民委员会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君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张某君负担。

审判长咸静

审判员张汉卿

人民陪审员赵学玲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黄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