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与顾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4.11.21 主办律师:杜树天
杜树天
主办律师
民间借贷纠纷 山东厚强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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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
已核验身份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鲁1311民初7987号之一
原告:王某,男,1990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树天,山东厚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村村,山东厚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顾某,男,1983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符洋,山东铭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咸士旭,山东铭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某与被告顾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9月13日立案。原告王某于2024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4750元,减半收取计2375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7375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审判员路晓玲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张荣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