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某公司;亚太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5.12.12 主办律师:杜树天
杜树天
主办律师
民间借贷纠纷 山东厚强律师事务所
免费咨询电话:13953817599
临沂
已核验身份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5)鲁1311执异346号
异议人(被申请人):某金昌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
法定代表人:潘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树天、杜金宇,山东厚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浙江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俞某。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浙江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某金昌控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异议人某金昌控股有限公司以本院超标的查封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
在执行异议审查过程中,异议人某金昌控股有限公司于2025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本院在执行异议审查过程中,异议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本院准许其撤回异议申请,经审查,异议人撤回异议申请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异议人某金昌控股有限公司撤回其异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张广林
审判员李庆峰
审判员崔凡荣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王建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