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勤瑞与刘德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办结日期:2021.04.01 主办律师:杜敬敬

杜敬敬

主办律师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山东春水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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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
已核验身份

张勤瑞与刘德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1)鲁0725民初585号

原告:张勤瑞。

委托代理人杜敬敬,山东春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德强。

原告张勤瑞与被告刘德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张勤瑞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91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标准:以91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25日起按月息1分计算利息至本息实际还清为止。)

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详见起诉状。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刘德强因资金周转于2020年6月17日向原告张勤瑞借款49000元,于2020年6月24日向原告张勤瑞借款42000元,借款时约定利息为月息1分,自借款日至起诉之日共计9个月利息为8190元,共计99190元;

二、被告刘德强分期偿还,每月偿还1000元,从2021年5月份开始于每月的5日前支付1000元,直至欠款付清。案件受理费1038元于2021年5月份支付第一笔款项时一并支付。若被告刘德强任意一期还款逾期,原告张勤瑞有权就剩余未偿还款项一并申请强制执行;

三、被告刘德强按原告张勤瑞要求将款项打入山东农村商业银行昌乐支行包庄分理处开户的户名为张勤瑞,银行卡号为:6223××××5663。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63元,被告刘德强自愿负担。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闫文丽

二〇二一年四月一日

助理审判员王浩

书记员石璐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