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国伟、张忠良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办结日期:2021.05.25 主办律师:杜敬敬

杜敬敬

主办律师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山东春水律师事务所
免费咨询电话:13953817599
潍坊
已核验身份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鲁0725民初934号

原告:代国伟,男,1987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昌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民宗,山东春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敬敬,山东春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忠良,男,1979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寿光市。

原告代国伟与被告张忠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代国伟及其诉讼代理人吴民宗、杜敬敬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忠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代国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解除双方签订的南瓜收购合同;2.请求判令被告张忠良返还原告代国伟订金5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标准:以5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3.请求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张忠良承担。事实和理由:2021年1月1日,原告代国伟与被告张忠良双方达成口头买卖协议:代国伟向张忠良订购南瓜50亩,每亩订金1000元,共计50000元,张忠良承诺于2021年1月10日左右交付南瓜,张忠良于达成协议当天以微信转账的方式向张忠良支付订金50000元,但张忠良至今一直未按约定交付南瓜,张忠良的行为已经构成根本违约,导致代国伟的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张忠良亦未退还订金。

被告张忠良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请求,违约是原告违约,当时原告是给了订金,但是我多次通知原告来把定下的瓜拉走,你原告不想要了,瓜一直放在我这里都烂了,现在也没有给我赔偿,当时原告承认违约。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1年1月1日,原告代国伟与被告张忠良通过微信商谈购买贝贝南瓜事宜,约定:原告从被告处购买50亩地的贝贝南瓜,每亩地支付1000元订金,每斤3.7元送到家。同日,原告通过微信两次分别向被告转账20000元、30000元,共计50000元。被告未按约定的时间交付南瓜,亦未返还原告支付的50000元。

本院认为,原告代国伟向被告张忠良支付50000元,有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记录、当事人陈述等为据,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认定。被告辩称,曾多次通知原告将南瓜拉走,因原告未及时将南瓜拉走,导致南瓜腐烂给被告造成损失,但被告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实原告违约导致被告损失,本院不予认定。被告应返还原告已支付的50000元订金。本案中,原被告之间未约定违约责任的承担,原告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损失,因此,对原告主张的利息,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忠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代国伟支付的订金50000元;

二、驳回原告代国伟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保全费520元,由被告张忠良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秦洪英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冯春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