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秀花、曹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1.06.21 主办律师:杜敬敬

杜敬敬

主办律师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山东春水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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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
已核验身份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191执391号

申请执行人:王秀花,女,1966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民宗,山东春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敬敬,山东春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曹涛,男,1971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长清区。

被执行人:周建丽,女,1975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长清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秀花与被执行人曹涛、周建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2019)鲁0191民初3916号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曹涛名下的鲁A×××**号车辆;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崔红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张进

书记员鞠鲁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