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利丰家居建材有限公司、吴柏林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0.11.03 主办律师:杜志高

杜志高

主办律师

民间借贷纠纷 北京盈科(泉州)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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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
已核验身份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闽0583执141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德利丰家居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陶博大道11号15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MA4WNWQX1R。

法定代表人:蒙胜炜,系该公司总经办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志高,北京盈科(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小雄,北京盈科(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吴柏林,男,1972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闽05民终4291号、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2019)闽0583民初451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4月17日向被执行人吴柏林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吴柏林立即向申请执行人德利丰家居建材有限公司返还租金人民币145638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同时缴纳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212.76元、执行费人民币2085元;如逾期未履行的,被执行人应当在履行期限届满三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吴柏林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也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作出以下执行行为:

1、通过执行司法查控系统,先后对被执行人吴柏林的银行开设账户、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车辆、工商股权、有价证券等财产登记情况进行查询。经查,被执行人吴柏林除部分银行存款及名下有位于福建省南安市××镇××街××号××号【房产权证号:3××3、3××5】、福建省南安市××镇××村××号楼幢××室【房产权证号:××(合同号)】的房产外,无车辆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信息。

2、上述银行存款已通过网络实施冻结并依法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7569.33元,被执行人吴柏林在本院有其他未执结案件,该款项尚不足以缴纳案件受理费、执行费,故申请执行人未能受偿;被执行人吴柏林位于福建省南安市××镇××街××号××号房产本院已进行查封,但系轮候查封,无权处置上述房产,本院已向首封法院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发函参与分配;位于福建省南安市××镇××村××号楼幢××室房产,由本院另案首封,本案系轮候查封且尚不具备处置条件。

3、本院于2020年4月26日已将被执行人吴柏林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同时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对其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

4、本院将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听取其意见建议。

现申请执行人债权尚未实现。

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强制措施,并就终结本次执行听取申请执行人的意见,故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并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洪长城

审 判 员黄文胜

审 判 员傅仰鹏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日

法官助理洪小玲

书 记 员陈燕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