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某甲;蒋某乙;重某丙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再审审查和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5.09.16 主办律师:杜安源

杜安源

主办律师

民间借贷纠纷 重庆夔府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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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
已核验身份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渝02民申6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蒋某盆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蒋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安源,重庆夔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福平,重庆夔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某市某县某镇某村七组,住所地某市某县某镇某村七组。

负责人:金诗全,组长。

再审申请人蒋某盆、蒋某因与被申请人某市某县某镇某村七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不服奉节县人民法院(2024)渝0236民初4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25年7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蒋某盆、蒋某于202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交撤回再审申请书,申请撤回对本案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蒋某盆、蒋某在本案审查期间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蒋某盆、蒋某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黄能萍

审判员李临风

审判员朱文彬

二〇二五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周兴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