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奉节县某某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5.11.11 主办律师:杜安源

杜安源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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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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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渝0236民初10038号

原告:奉节县某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奉节县。

法定代表人:王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安源,重庆夔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福平,重庆夔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奉节县。

法定代表人:陈某,总经理。

原告奉节县某某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9月15日立案。原告奉节县某某实业有限公司于2025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奉节县某某实业有限公司在诉讼中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其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奉节县某某实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重庆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4元,减半收取902元,由原告奉节县某某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马妮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张卓君

书 记 员何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