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奉节县某建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5.12.29 主办律师:杜安源
杜安源
主办律师
民间借贷纠纷 重庆夔府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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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
已核验身份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渝0236民初12597号
原告:奉节县某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奉节县。
法定代表人:黄某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福平,重庆夔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安源,重庆夔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男,1982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奉节县。
原告奉节县某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某某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5年12月22日立案。2025年12月17日,本院立案受理了李某某诉奉节县某建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案号为(2025)渝0236民初12550号。
本院经审查认为,重庆市奉节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5年11月10日作出渝奉劳人仲案字〔2025〕第599号《仲裁裁决书》,原告奉节县某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某某均不服该裁决,均已向本院起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对双方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一并作出裁决。故本案应并入(2025)渝0236民初12550号案件审理。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5)渝0236民初12550号案件审理。
审 判 员杨鑫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周焱
书 记 员陈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