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张某某;王某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6.03.24 主办律师:杜安源
杜安源
主办律师
民间借贷纠纷 重庆夔府律师事务所
免费咨询电话:15666570882
重庆
已核验身份
成渝金融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6)渝87民终1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某,女,1977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奉节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福平,重庆夔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安源,重庆夔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男,1974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奉节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福平,重庆夔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安源,重庆夔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两江新区。
法定代表人:姚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霄,重庆钜沃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张某某、王某因与被上诉人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2025)渝0192民初219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某某、王某于2026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张某某、王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张某某、王某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285.53元,减半收取2142.76元,由上诉人张某某、王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贾秀春
审 判 员姚丽君
审 判 员刘玲霞
二〇二六年三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赖春
书 记 员米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