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筑某某工程局有限公司;重庆某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李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5.11.05 主办律师:杜安源

杜安源

主办律师

民间借贷纠纷 重庆夔府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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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
已核验身份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渝0236民初11146号

原告:李某某,男,1987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神农架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福平,重庆夔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安源,重庆夔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某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彭水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舒某。

被告:中国建筑某某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

法定代表人:田某某。

被告:重庆某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潼南区。

法定代表人:孙某某。

被告:重庆某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奉节县。

法定代表人:孙某某。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重庆某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建筑某某工程局有限公司、重庆某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重庆某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0月15日立案。原告李某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马妮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五日

法官助理张卓君

书 记 员何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