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某甲;宋某乙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5.09.29 主办律师:李静淑
李静淑
主办律师
民间借贷纠纷 河南永秀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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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丘
已核验身份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豫1424民初6597号
原告:宋某甲,男,1955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柘城县,身份证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腾腾,河南春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肖龙,河南春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宋某乙,男,1976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柘城县,身份证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静淑,河南永秀律师事务所。
原告宋某甲与被告宋某乙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8月28日立案。原告宋某甲于2025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宋某甲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宋某甲撤诉。
案件受理费2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宋某甲负担。
审判员许玉香
二〇二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陈新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