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邵某人格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5.09.26 主办律师:李静淑

李静淑

主办律师

民间借贷纠纷 河南永秀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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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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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豫1424民初6696号

原告:邵某,男,1971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柘城县,身份证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静淑,河南永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男,1998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柘城县伯岗乡,身份证号码:XXX。

原告邵某与被告刘某人格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9月1日立案。原告邵某于2025年9月24日以原、被告双方私下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邵某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邵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邵某负担。

审判员许玉香

二〇二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陈新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