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商丘)有限责任公司;北京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5.11.26 主办律师:李静淑
李静淑
主办律师
民间借贷纠纷 河南永秀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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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丘
已核验身份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豫14民终448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北京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3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崔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文奇,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某公司,住所地柘城县产业集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苏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静淑,河南永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刚,河南永秀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某公司与上诉人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2024)豫1424民初68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9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文奇,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静淑、刘刚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2024)豫1424民初687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重审。
北京某公司、某公司分别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8810.05元、13800.00元均予以退还。
审判长吴峰
审判员石一凡
审判员段智明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杨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