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中国某公司;柘某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5.09.05 主办律师:李静淑
李静淑
主办律师
民间借贷纠纷 河南永秀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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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丘
已核验身份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豫1424民初6531号
原告:刘某甲,男,2007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柘城县大仵乡,身份证号XXX。
法定代理人:刘某乙,男,1985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柘城县,身份证号XXX,系刘某甲父亲。
被告:中国某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住所地商丘市南京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xxxxxxxxxxxx。
负责人:王某甲,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顶,河南唯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柘城县某高级中学,住所地柘城县迎宾大道中段路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4114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王某乙,职务: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静淑、乔向楠,河南永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某甲与被告中国某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柘城县某高级中学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8月26日立案。原告刘某甲于2025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甲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系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刘某甲负担。
审判员李雪峰
二〇二五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王亚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