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瀚信广告设计部、佛山市顺德区永生喜宴餐饮服务有限公司等民事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2.09.28 主办律师:李辉锰

李辉锰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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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
已核验身份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6执恢3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瀚信广告设计部,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荷村荷岳路58-63号之四,注册号:×××87。

个体经营者:陈学勇。

委托代理人:李辉锰,广东宝慧(顺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龙志彭,广东宝慧(顺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永生喜宴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乐从居委会河滨北路350号F座134号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MA4UUCUY7U。

被执行人:陈铭安,男,汉族,1979年10月12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永生传承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腾冲同福路C8二楼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324897117W。

法定代表人:陈铭安。

关于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瀚信广告设计部申请执行佛山市顺德区永生喜宴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佛山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0)佛仲字第043号仲裁裁决,于2020年7月20日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佛山市顺德区永生喜宴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于该裁决书作出之日起十日内向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瀚信广告设计部支付工程费用32874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32874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自2019年10月1日起计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仲裁费2138元,由佛山市顺德区永生喜宴餐饮服务有限公司承担1500元,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瀚信广告设计部承担638元。因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瀚信广告设计部已预交全部仲裁费,故佛山市顺德区永生喜宴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应于本裁决作出之日起十日内将1500元迳付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瀚信广告设计部。若未按该裁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瀚信广告设计部向本院申请执行。其申请执行的金额为人民币41544.05元。

在该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永生喜宴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另,本院通过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所在地及住所地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都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相关财产线索,本院依法作出(2020)粤06执1123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本院(2020)粤06执1123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之后,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瀚信广告设计部向本院申请追加第三人陈铭安、佛山市顺德区永生传承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为(2020)粤06执1123号案的被执行人。经查,本院作出(2021)粤06执异85号

执行裁定书,裁定追加第三人陈铭安、佛山市顺德区永生传承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为(2020)粤06执1123号案的被执行人,该裁定书于2021年8月20日发生效力,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瀚信广告设计部申请恢复执行,其申请执行的金额为人民币41544.05元。本院于2022年3月1日立案恢复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永生喜宴餐饮服务有限公司、陈铭安、佛山市顺德区永生传承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相应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永生喜宴餐饮服务有限公司、陈铭安、佛山市顺德区永生传承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情况。1、轮候查封被执行人陈铭安名下车牌号码为粤AD3××**车辆;2、冻结被执行人陈铭安于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账户085e9858e15e71a9dbe46849c@wx.tenpay.com人民币42067.05元(实际冻结7.24元);3、扣划被执行人陈铭安银行帐户6217********存款929.14元,退本案执行费523元后,余款406.14退本案申请人。

三、通过邮寄通知、实地走访、电话联系等形式对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永生喜宴餐饮服务有限公司、陈铭安、佛山市顺德区永生传承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四、已向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永生喜宴餐饮服务有限公司、陈铭安、佛山市顺德区永生传承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已告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瀚信广告设计部本案的执行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未提出异议。

本院认为,因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待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另行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2)粤06执恢3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本案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吴俊明

审判员胡剑

审判员方敏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唐彬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