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树梅、唐偕全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李辉锰
主办律师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606执2352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徐树梅,女,1997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贺州市八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辉锰,广东宝慧(顺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唐偕全,男,1999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桂平市。
关于原告徐树梅与被告唐偕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粤0606民初119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一、被告唐偕全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徐树梅偿还借款本金7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尚欠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3.7%,自2022年4月21日起计至实际清偿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775元(原告徐树梅已预交),由被告唐偕全负担。因上述债务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徐树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11月15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1.冻结被执行人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的085e××××5d4@wx.tenpay.com账户内的存款73989.10元(实际控制金额546.07元),冻结期限至2023年12月2日;本院已扣缴546.07元,扣缴申请执行费46.07元,余款500元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
2.冻结被执行人在中国银行的7211××××7746CNY0账户内的存款73989.10元(实际控制金额0元),冻结被执行人在中国农业银行的6228××××6370账户内的存款73989.10元(实际控制金额50.88元),冻结期限均至2024年3月12日;由于实际控制金额较小,本案不予扣划。
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上述已采取查封、冻结措施的财产,如到期需要续封,申请执行人应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申请。查封、冻结期限届满,查封、冻结的效力消灭。
三、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共计已执行到位546.07元(含申请执行费46.07元)。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2)粤0606执23527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肖佳宇
审判员叶锐杰
审判员周超峰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张健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