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鹰彩化工有限公司、崔展宏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李辉锰
主办律师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606执21256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鹰彩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乐从居委会环镇南路A68号龙威家具材料城A1座首层19-20号。
法定代表人:谢立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辉锰,广东宝慧(顺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崔展宏,男,1981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佛山市鹰彩化工有限公司与崔展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粤0606民初1287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崔展宏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佛山市鹰彩化工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10月19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1.查明被执行人有一辆小汽车(车牌号码:粤E2××**,五菱牌),现上述车辆去向不明,暂未能扣押,该车辆由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22)粤0604执718号案首次查封,暂无法处理,本院对上述车辆予以轮候查封,上述车辆查封期限为自转为正式查封之日起两年,申请执行人应在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申请;如需要本案参与分配,请向本院提交书面的参与分配申请书;
2.查明被执行人在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股份合作经济社有股权登记,本院已向该股份社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其协助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股份分红款、土地补偿分配款、量化分配款等等,但该股份社暂未通知有款项可供执行;
3.查明被执行人有零星存款及保险合同,并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对此申请执行人不要求法院采取强制措施。
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三、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共计已执行到位0元。
本院认为,除上述财产之外,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2)粤0606执21256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肖佳宇
审判员叶锐杰
审判员周超峰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张健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