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树梅、唐偕全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辉锰
主办律师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粤0606民初11930号
原告:徐树梅,女,1997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贺州市八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辉锰,广东宝慧(顺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偕全,男,1999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桂平市。
原告徐树梅与被告唐偕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6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辉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清偿借款7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70000元为基数从起诉之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至清偿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曾是男女朋友关系。在恋爱关系存续期间,被告向原告借款经营奶茶店,新开店时向原告借款50000元,经营期间又向原告借款20000元,原告分五次转账共计借款70000元给被告,分别是2018年11月10日20000元,2018年11月11日25000元,2018年11月13日5000元,2019年3月17日6000元,2019年3月17日14000元,双方无约定利息。双方恋爱关系存续期间及结束之后,被告均承诺归还全部借款给原告,但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还款均无果,被告行为已经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诉讼中,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经审查,原告提交的证据形式、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待证事实存在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抗辩及质证的权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曾存在恋爱关系。期间,被告多次向原告借入款项,原告通过支付宝先后五次向被告支付款项的明细如下:2018年11月10日20000元、2018年11月11日25000元、2018年11月13日5000元、2019年3月17日6000元、2019年3月17日14000元;前述款项合共70000元。其后,双方关系破裂,原告多次通过微信、支付宝向被告催款,被告亦曾承诺分期还款,但均无果。原告遂于2022年4月21日向本院提起本案诉讼。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已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本案所涉的法律事实系产生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前的,故本院在下文中将据此对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进行适用。
合法的民间借贷应受法律保护。根据原告提交的转账凭证、微信及支付宝的通讯记录等证据,能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真实的民间借贷关系,且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70000元的事实清楚,被告并无到庭对此进行抗辩,本院照此确认。现原告要求被告偿还该笔借款,具有事实依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至于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17号)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双方对还款期限及利息均无作出约定,而被告未履行清偿的行为则会造成原告资金被占用的损失,故上述借款本金70000元的利息应自起诉之日即2022年4月21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年利率3.7%计至款项清偿之日。对原告超出部分的利息主张,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17号)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唐偕全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徐树梅偿还借款本金7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尚欠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3.7%,自2022年4月21日起计至实际清偿日止);
二、驳回原告徐树梅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775元(原告徐树梅已预交),由被告唐偕全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全部义务。逾期未履行的,经当事人申请或本院移送,将依法对义务人启动强制执行程序。在执行程序中,人民法院将依法采取限制消费、纳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还将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同时,相关人员成为被执行人、被限制消费和被列入失信名单等信息将通过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向社会公开。
审判员何斯琳
二〇二二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邓颖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