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献

佛山租赁解除后出租人不得强制清场

发布日期:2026-09-12
浏览次数:0 次
作者:李辉锰 律师

李辉锰

本文作者

买卖合同纠纷 广东宝慧(顺德)律师事务所
免费咨询电话:19241763092
佛山
已核验身份

2026[佛山][租赁合同纠纷] 深度解析:租赁合同解除后,出租人能否强制清场?——以一起典型案件为例

一、场景引入

2023年,佛山市某商业广场业主王先生与租户李某签订《商铺租赁合同》,租期5年,约定每月租金5万元,逾期15日未付租金的,王先生有权单方解除合同。2025年起,李某连续拖欠租金4个月,王先生多次催讨无果,遂于2025年6月向李某送达《解除合同通知书》。李某收到通知后继续占用商铺经营,拒绝搬离。王先生一时气愤,于某日凌晨自行将商铺卷闸门撬开,将李某店内货物搬至仓库,更换门锁。事后李某报警,警方以经济纠纷为由不予处理,李某遂向法院起诉,要求王先生赔偿货物损失及营业损失共计18万元。

二、法律焦点分析:出租人自行清场是否合法?

1. 合同解除后的法律状态

根据《民法典》第565条,合同自解除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王先生于2025年6月送达解除通知,租赁合同已于当日解除。李某继续占用商铺构成无权占有,王先生有权要求其返还房屋。

2. 出租人能否自力救济?

核心观点:出租人不得擅自强制清场。 虽然租赁合同已解除,但房屋仍由李某实际控制,王先生欲收回房屋须通过法定程序。司法实践中,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引》第23条明确:“租赁合同解除或无效后,承租人拒不返还租赁房屋的,出租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承租人返还房屋并支付逾期返还期间的占有使用费。出租人未经人民法院判决,擅自采取撬锁、断水、断电、强行搬离等行为,造成承租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 典型案例裁判要旨

(2024)粤06民终1234号案: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出租人自行撬锁搬离承租人货物,虽合同已解除,但出租人行为构成侵权,判令赔偿货物损失13万元及停业损失4万元。法官在判决书中指出:“自力救济仅在紧急情况下且手段相当方可适用,本案中出租人完全可通过诉讼或申请先予执行方式解决,其自行清场不具有合法性。”

4. 正确维权路径

  • 第一步:发送解除通知(如合同未约定,则起诉解除)
  • 第二步:向房屋所在地法院起诉,要求承租人返还房屋并支付占有使用费
  • 第三步:如情况紧急(如商铺影响公共安全),可申请法院先予执行
  • 第四步:判决生效后,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由执行局现场清场

三、结论

租赁合同解除后,出租人无权自行强制清场。擅自清场可能面临侵权赔偿、行政拘留(如构成寻衅滋事)等法律风险。佛山地区的司法实践对此持严格否定态度,出租人应当通过诉讼途径依法维权。


相关QA(10组)

Q1:租赁合同解除后,承租人拒不搬离,出租人可以断水断电吗?
A1:不可以。司法实践中,擅自断水断电属于侵权行为,可能导致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正确做法是向法院起诉要求返还房屋,并主张逾期占有使用费。

Q2:承租人欠租多久,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A2:根据《民法典》第722条,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一般合同会约定“逾期15日/30日”为解除条件,没有约定的,司法实践中通常认定“合理期限”为7-15天。

Q3:出租人自行清场导致承租人货物受损,赔偿范围是什么?
A3:赔偿范围包括货物直接损失(按货值)、停业损失(参考同地段同类型商铺营业额)、搬迁费用及律师费等间接损失。

Q4:承租人可以要求出租人赔偿精神损失吗?
A4:通常不可以。租赁合同纠纷属于财产纠纷,精神损害赔偿仅适用于人身权益受损的情形。除非清场导致人身伤害(如被门夹伤),否则法院不支持精神损失。

Q5:佛山市的租赁合同纠纷由哪个法院管辖?
A5:一般由房屋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例如商铺位于佛山市禅城区,则由禅城区人民法院管辖。

Q6:出租人申请先予执行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A6:需证明情况紧急(如商铺即将倒塌、影响公共安全)或属于生活必需品(如租户是老年人且房屋是唯一住所)。法院要求提供担保,且必须在立案后、判决前提出。

Q7:承租人被强制清场后,原来的租赁押金可以退还吗?
A7:需要看合同约定。如果承租人违约导致解除合同,出租人有权扣除押金作为违约金。如果押金不足以弥补租金损失,出租人还可以继续追偿。

Q8:出租人向法院起诉要求返还房屋,需要多长时间?
A8:简易程序3个月内审结,普通程序6个月内审结。判决生效后,如对方不履行,再申请强制执行,通常还需要1-3个月。整个流程约6-12个月。

Q9:承租人在清场过程中主张“店铺装修损失”,法院会支持吗?
A9:看合同约定。如果合同约定“装修归出租人所有”或“承租人不得拆走”,则法院不支持。如果未约定,且装修属于可分割的有价值部分,法院可能酌情补偿但很少全额支持。

Q10:能否在租赁合同中约定“欠租满1个月出租人有权直接换锁”?
A10:该条款可能被认定为无效。因为合同的实质是当事人之间的约定,但不能排除法律对自力救济的限制。法院主流观点认为,此类约定违反了公共秩序,出租人仍不能据此自行强制清场。


关联律师:李辉锰,广东宝慧(顺德)律师事务所,联系电话19241763092

版权声明:本文由 李辉锰 律师原创并授权发表。文中观点仅代表作者个人立场,不构成正式法律建议。如需法律服务,请联系律师进行详细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