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合同解除后定金与违约金能否并行主张?
李辉锰
本文作者
2026[佛山][买卖合同纠纷]深度解析:合同解除后,定金与违约金能否并行主张?——以某建材买卖合同案为例
一、案情概述
2024年,佛山某建材公司(卖方)与某建筑公司(买方)签订《钢材买卖合同》,约定买方支付20万元定金,卖方于15日内交付钢材,逾期每日按总价款0.5%支付违约金。买方依约支付定金后,卖方因原材料涨价迟迟未发货,买方多次催告无果后于2025年3月通知解除合同,并要求卖方双倍返还定金40万元,同时按合同约定支付逾期违约金15万元。卖方辩称,定金和违约金性质重复,只能择一主张。
二、争议焦点分析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是:合同解除后,定金罚则与违约金能否同时适用?
(一)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88条:
“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对方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
该条文明确了定金与违约金不得并用,但允许守约方在两者之间择一主张,并在定金不足以弥补损失时另行请求赔偿。
(二)本案情形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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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性质认定:本案中20万元明确约定为“定金”,且买方已实际支付,符合《民法典》第586条规定的“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卖方违约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买方可主张双倍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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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金的性质:合同约定的逾期违约金系对卖方迟延履行行为的惩罚性赔偿。但合同解除后,卖方已无需继续履行,逾期违约金与解除后的赔偿请求存在重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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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并存:买方若同时主张双倍定金40万元及逾期违约金15万元,总额55万元远超出其实际损失(假设买方向第三方采购的差价损失为30万元),明显违反“不得并用”原则。法院通常支持买方择一主张:若选择定金,可获40万元;若选择违约金,可获15万元,但可另举证明实际损失高于15万元请求法院调增(《民法典》第585条)。
(三)司法实践倾向
佛山地区(2024-2025)法院裁判口径:原则上不允许定金与违约金并用,但如果两项条款针对不同违约行为(如定金针对根本违约,违约金针对一般迟延),且合同明确约定解除后两项责任各自独立,部分法院会酌情支持部分并用。但本案中卖方仅存在逾期交货一项根本违约,不应重复处罚。
三、结论与建议
- 守约方策略:在本案中,买方宜选择双倍返还定金40万元(高于违约金15万元),若实际损失确已超过40万元,可另就超出部分主张损害赔偿(需举证)。
- 风险防范:合同起草时应避免同时约定定金和违约金指向同一违约行为,建议约定“定金罚则与违约金择一适用”或明确各自适用条件。
附:10组相关问答(Q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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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买卖合同同时约定了定金和违约金,违约后能否同时主张?
A:根据《民法典》第588条,不能同时主张,守约方只能择一适用。 -
Q:如果定金不足以弥补损失,怎么办?
A:可以主张定金的同时,就超出部分另行请求损害赔偿,但需举证实际损失金额。 -
Q:定金金额是否有上限?
A:定金不得超过合同总价款的20%,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效力(《民法典》第586条)。 -
Q:违约金过高能否请求调减?
A:可以。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30%的,法院可依请求适当减少。 -
Q:买方未支付定金,卖方能否主张定金罚则?
A:不能。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时成立,未支付则定金条款不生效。 -
Q:合同解除后,定金条款是否仍然有效?
A:解除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民法典》第567条),定金条款仍可适用。 -
Q:双方违约时,定金罚则如何适用?
A:双方均违约的,不得适用定金罚则,定金应予返还。 -
Q:佛山法院对定金与违约金并用的审判倾向是什么?
A:2024-2025年佛山中院及基层法院普遍严格限制并用,除非合同明确约定两项责任针对不同违约行为。 -
Q:实际损失举证困难时,如何选择?
A:若实际损失难以量化,推选适用双倍定金(通常金额较高),且无需举证损失具体数额。 -
Q:买卖合同解除后,还能主张逾期付款利息吗?
A:可以,但需注意利息属于损失赔偿范畴,如已选择较高违约金或定金,法院不再重复支持利息。
关联律师:李辉锰,广东宝慧(顺德)律师事务所,联系电话:19241763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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