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新瑞安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云南滇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荣昌
主办律师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111民初22962号
原告:云南新瑞安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环城南路与南坝路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林微,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佳,云南瀛滇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滇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102-104号联贸大厦5层5-10号。
法定代表人:邹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秋阳,云南滇铭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昆明市合作工业联社,住所地:昆明市东风西路87号。
负责人:赵小平。
被告:云南锡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红河州个旧市金湖东路121号。
法定代表人:张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飞龙,男,汉族,1988年8月10日生,身份证登记住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系该公司法务,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驻昆明办事处,住所地:昆明市西山区日新中路431号。
负责人:黄丽娟。
被告:昆明特普瑞仪表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西山区海口镇。
法定代表人:肖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可、绍成祥,北京市炜衡(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昆明市家用电器公司,住所地:昆明市北京路102号。
法定代表人:张丽佳。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旺明,云南众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昆明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安宁市昆钢。
法定代表人:王素琳。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瑛,女,汉族,1989年11月21日生,身份证登记住址:云南省安宁市,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艳菲,女,汉族,1984年10月13日生,身份证登记住址: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楚雄市,现住: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会泽县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金钟社区通宝路西段财政局内。
法定代表人:曹德宏。
被告:昆明联社贸易总公司,住所地:昆明市北京路102号。
法定代表人:蒋新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荣昌,云南义海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第三人:昆明民族塑料化工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
法定代表人:张继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荣昌,云南义海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第三人:钱虹,女,汉族,1955年6月14日生,住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
第三人:陈华昌,男,回族,1963年8月18日生,住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
第三人:杨正昌,男,汉族,1954年3月15日生,住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现住昆明市官渡区。
原告云南新瑞安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云南滇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昆明市合作工业联社、云南锡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驻昆明办事处、昆明特普瑞仪表有限公司、昆明市家用电器公司、昆明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会泽县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昆明联社贸易总公司,第三人昆明民族塑料化工有限公司、钱虹、陈华昌、杨正昌债权人代位析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云南新瑞安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其诉讼权利,本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南新瑞安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74,274元,退还原告云南新瑞安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审判长刘 建 莲
人民陪审员陈 艺 井
人民陪审员端木无暇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吕 静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