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定作人单方解除承揽合同的赔偿认定
李荣昌
本文作者
2026[昆明]承揽合同纠纷深度解析:定作人单方解除权如何行使?
在承揽合同纠纷中,定作人单方解除权是实践中高频争议焦点之一。根据《民法典》第787条,定作人在承揽人完成工作前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然而,“随时”不等于“任意”,解除权的行使边界、损失赔偿范围如何认定,常引发分歧。本文以昆明某广告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案为例,剖析该焦点问题。
场景还原
2025年3月,昆明某装修公司(定作人)与某广告公司(承揽人)签订《标识制作安装合同》,约定承揽人为定作人的商业广场制作并安装导视系统,总价款20万元,工期30天。合同履行至第15天时,承揽人已完成80%工作量(含材料采购、部分制作、现场预安装)。此时,定作人因广场招商方案重大调整,决定取消导视系统项目,遂以“自主经营需要”为由通知承揽人解除合同。承揽人不同意,认为定作人解除权滥用,要求继续履行并支付全部价款。定作人则主张其有权随时解除,仅愿赔偿实际材料损失。
法律分析
一、定作人解除权的性质与行使条件
《民法典》第787条赋予定作人法定任意解除权,旨在平衡承揽合同“按需定制”特性与承揽人利益。该解除权不要求定作人证明违约事由,但须满足:①时间上,必须在承揽人完成工作前;②形式上,解除通知到达承揽人时生效;③后果上,承揽人有权就实际损失索赔。本案中,定作人在工期过半时解除,符合时间条件,但解除是否“正当”需审查其是否滥用权利。司法实践中,若定作人基于商业风险变化(如项目取消)解除,一般不被认定为滥用,但若出于恶意竞争、打压承揽人等目的,可能被法院否定解除效力。
二、损失赔偿范围的认定
定作人解除后,承揽人可主张的损失包括:①已完成工作量的报酬(按合同单价折算);②为履行合同支出的必要费用(如材料采购费、运输费、临时场地租赁费等);③预期利益损失(即合同履行完毕后可获得的利润)。但承揽人需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否则对扩大部分无权索赔。具体计算:
- 已完成工作报酬:根据合同约定或市场价,结合已完成比例认定。本案中,承揽人已完成80%工作量,可主张16万元(按总价20万×80%)。
- 必要费用:承揽人已采购专用材料(如铝板、亚克力等)且无法退换的,按实际采购价计算;若能退货但产生违约金,也可主张。
- 预期利润:以加权平均利润率估算,但需扣除因解除而节省的成本。实践中法院倾向于按已完成部分占总价比例,并参考行业平均利润率酌情支持。
本案中,定作人仅愿赔偿已支付的材料款5万元,但承揽人实际已投入成本(材料+人工)约12万元,且利润约4万元(按20%利润率估算)。法院最终判决:解除合同,定作人赔偿承揽人已完成工作报酬16万元(含成本和利润),扣除定作人已预付的5万元,还需支付11万元。该判例明确了定作人不能以“项目调整”为由避开全额赔偿义务。
三、定作人解除权与承揽人履行抗辩权的冲突
值得注意的是,若承揽人存在重大违约(如进度严重滞后、质量不合格),定作人可主张法定解除权(《民法典》第563条),此时赔偿范围不同(承揽人无权索赔利润)。区分两种解除权的适用场景,是诉讼策略的关键。
实务提示
- 定作人:拟解除前,应书面固定解除事由(如项目取消、方案变更),避免被认定为恶意解约;主动与承揽人协商赔偿范围,防止诉讼风险。
- 承揽人:收到解除通知后,立即固化已完成工作量证据(照片、视频、验收单)、支出凭证(发票、合同、付款记录),及时通知定作人采取止损措施(如停购材料)。
相关QA
Q1:定作人解除承揽合同,需要承担什么责任?
A:主要赔偿承揽人的实际损失(已完成工作报酬、必要费用)及预期利益损失。但承揽人未减损部分无权索赔。
Q2:承揽人能否拒绝定作人的解除要求?
A:原则上不能,因为解除权是法定的单方权利。但若解除权滥用(如恶意损害承揽人),承揽人可诉请确认解除无效。
Q3:定作人解除权有时间限制吗?
A:必须在承揽人完成工作前行使,一旦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只能根据合同约定或违约事由解除。
Q4:定作人解除后,承揽人已采购的材料如何处理?
A:若材料可通用,承揽人应自行处理;若为定制材料无法转售,定作人应承担该部分损失。具体依合同约定或公平原则。
Q5:承揽合同中的“完成工作前”如何界定?
A:指承揽人已交付最终成果之前,包括制作、安装、调试等全过程。例如安装尚未完成,仍属“完成工作前”。
Q6:定作人解除合同后,承揽人能否要求返还已交付的成果?
A:可以,但需配合定作人完成清场。若定作人已接收部分成果,应支付相应报酬,承揽人无权强制拆除。
Q7:定作人因第三方原因解除合同,是否免责?
A:不直接免责。定作人与第三方的关系属另一法律关系,不影响其对承揽人承担赔偿责任。
Q8:承揽人如何证明预期利益损失?
A:提供类似合同利润率证明、行业统计数据、本项目的专项预算(如投标报价中的利润测算)等。
Q9:定作人解除后,承揽人已开票的税款如何处理?
A:若合同解除,承揽人应作废或红冲发票,并申请退税;定作人已抵扣进项的,需配合转出。
Q10:诉讼中,定作人主张任意解除权,法院会审查其解除理由吗?
A:会。虽然解除权是“任意”的,但法院仍会审查是否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防范权利滥用。
关联律师:李荣昌,云南义海律师事务所,联系电话156665708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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