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某某电线电缆制造有限公司与云南某某商贸有限公司、重庆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3.04.07 主办律师:李秀梅
李秀梅
主办律师
保证保险合同纠纷 云南宇然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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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
已核验身份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云0111民初2290号
原告:昆明某某电线电缆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
法定代表人:杨某贵。
委托代理人:李秀梅,云南宇然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张培培,云南宇然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般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市。
法定代表人:石某。
委托代理人韩炳辉,云南崇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重庆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
法定代表人:文某乙。
委托代理人朱兴虎,云南崇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尚某涛,男,汉族,2000年2月13日出生,身份证住址: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祥云县,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文某甲,男,1982年1月25日生,汉族,身份证住址:重庆市沙坪坝区。
本院于2022年2月8日受理原告昆明某某电线电缆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某某商贸有限公司、重庆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文某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昆明某某电线电缆制造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云南某某商贸有限公司、重庆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文某甲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昆明某某电线电缆制造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云南某某商贸有限公司、重庆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文某甲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134元,减半收取2567元,剩余2567元退还昆明某某电线电缆制造有限公司。
审判员杜安旻
二〇二三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姜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