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某某电线电缆制造有限公司与贵州某某贸易有限公司、蓝某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3.04.03 主办律师:李秀梅

李秀梅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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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
已核验身份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云0111民初2292号

原告:昆明某某电线电缆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

法定代表人:杨某贵。

委托代理人:李秀梅,云南宇然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张培培,云南宇然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般授权代理。

被告:贵州某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花果园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蓝某锋。

被告:蓝某锋,男,1970年3月27日生,身份证登记地址:重庆市铜梁县,身份证号码:

510228197003××××。

本院于2022年2月8日受理原告昆明某某电线电缆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某某贸易有限公司、蓝某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昆明某某电线电缆制造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贵州某某贸易有限公司、蓝某锋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昆明某某电线电缆制造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贵州某某贸易有限公司、蓝某锋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972元,减半收取1986元,剩余1986元退还昆明某某电线电缆制造有限公司。

审判员杜安旻

二〇二三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姜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