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某某电线电缆制造有限公司与某某电工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3.02.16 主办律师:李秀梅

李秀梅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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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
已核验身份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云0111民初2291号

原告:昆明某某电线电缆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毘明市。

法定代表人:杨某贵。

委托代理人:李秀梅,云南宇然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张培培,云南宇然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某某电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金乡县。

法定代表人:郑某峰。

原告昆明某某电线电缆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某某电工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昆明某某电线电缆制造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某某电工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昆明某某电线电缆制造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某某电工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昆明某某电线电缆制造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某某电工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杜安旻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杨红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