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某某有限公司与贵州某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吴某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3.04.03 主办律师:李秀梅

李秀梅

主办律师

保证保险合同纠纷 云南宇然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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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
已核验身份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云0111民初2293号

原告: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文某。

委托代理人:李秀梅,云南宇然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张培培,云南宇然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贵州某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

法定代表人:吴某。

被告:吴某,女,1970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登记住址:重庆市合川区。

被告:周某平,男,1963年9月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登记住址:重庆市铜梁区。

本院于2022年2月8日受理原告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某某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某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吴某、周某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某某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贵州某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吴某、周某平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某某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贵州某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吴某、周某平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9942元,减半收取9971元,剩余9971元退还原告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某某有限公司。

审判员杜安旻

二〇二三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姜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