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某某电线电缆制造有限公司与江苏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3.03.29 主办律师:李秀梅

李秀梅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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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
已核验身份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云0111民初4621号

原告:昆明某某电线电缆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

法定代表人:杨某贵。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秀梅,云南宇然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培培,云南宇然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江苏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中市。

法定代表人:袁某丽。

本院于2023年3月15日受理原告昆明某某电线电缆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昆明某某电线电缆制造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苏某某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昆明某某电线电缆制造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苏某某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80元,减半收取440元,剩余440元退还原告昆明某某电线电缆制造有限公司。

审判员杜安旻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杨红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