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某与吴某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4.03.26 主办律师:李秀梅

李秀梅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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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
已核验身份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云0111民初24388号

原告:马某,男,1963年1月7日生,回族,住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

委托代理人:李秀梅、张培培,云南宇然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吴某梅,女,1968年10月6日生,汉族,住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

原告马某诉被告吴某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2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马某于2024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吴某梅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22元,减半收取11511元由原告马某负担,剩余11511元退还原告马某。

审判员吴云益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温梦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