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云海、郎永胜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2.05.20 主办律师:李瑛

李瑛

主办律师

民间借贷纠纷 黑龙江云众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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鸡西
已核验身份

黑龙江省鸡西市恒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黑0303民初261号之二

原告:王云海,男,1952年4月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鸡西市城子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瑛,黑龙江云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传艺,黑龙江云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郎永胜,男,1951年7月26日出生,满族,无职业,住哈尔滨市南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郎闳晶(系郎永胜女儿),女,住哈尔滨市南岗区。

本院于2022年4月13日受理原告王云海与被告郎永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22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案中,被告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本案应移送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审理,在管辖权异议裁定作出前,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故对管辖权异议不再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云海撤诉。

本案受理费1250元,保全费550元,由原告王云海负担。

审判员姜蓝钰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徐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