裴庆新、孟宪杰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2.09.22 主办律师:李瑛
李瑛
主办律师
民间借贷纠纷 黑龙江云众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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鸡西
已核验身份
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黑03民终94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案外人):裴庆新,男,1968年2月1日出生,汉族,工程师,户籍地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现住广州市花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葆华,黑龙江龙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褚明明,黑龙江龙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被执行人)被告:孟宪杰,女,1972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瑛,黑龙江云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传艺,黑龙江云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申请执行人):裴凤兰,女,1962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黑龙江省鸡西市城子河区,现住黑龙江省鸡西市城子河区。
上诉人裴庆新因与被上诉人孟宪杰、原审第三人裴凤兰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鸡西市城子河区人民法院(2022)黑0306民初3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理过程中,上诉人裴庆新于2022年9月22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裴庆新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裴庆新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276元,减半收取5138元,由裴庆新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杜平
审判员武建明
审判员赫英阁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都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