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云海、郎永胜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3.03.09 主办律师:李瑛

李瑛

主办律师

民间借贷纠纷 黑龙江云众律师事务所
免费咨询电话:18546811992
鸡西
已核验身份

黑龙江省鸡西市城子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黑0306民初425之二

原告:王云海,男,1952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城子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传艺,黑龙江云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瑛,黑龙江云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郎永胜,男,1951年7月26日出生,满族,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才玉颖,城子河区博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王云海与被告郎永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7日立案。原告王云海于2023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云海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云海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250元(已交纳),由原告王云海负担。

审 判 员马莉娜

二〇二三年三月九日

法官助理梁璐杨

书 记 员王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