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西商场扶梯摔伤谁担责?安全保障义务界定
李瑛
本文作者
2026[鸡西]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商场扶梯摔伤,谁之过?——以公共场所管理者安全保障义务为视角
2026年初,鸡西市某大型商场内,一位七旬老人在乘坐自动扶梯时,因扶梯出口处地砖湿滑摔倒,导致股骨颈骨折,经鉴定构成九级伤残。老人家属认为商场未及时清理地面积水、未设置警示标识,要求商场赔偿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28万余元。而商场则辩称,老人自身患有骨质疏松,且未握紧扶手,应自担全部责任。双方争议的核心,正是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的“公共场所管理者安全保障义务”的边界问题。
本案经鸡西市某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商场作为公共场所管理人,对扶梯出口这一高流量区域负有更高的注意义务。监控视频显示,积水存在已超过30分钟,商场保洁人员多次经过却未处理,且现场无任何“小心地滑”警示牌。法院认定商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承担70%的赔偿责任;同时,老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身安全未尽合理注意义务,自担30%责任。最终判决商场赔偿老人19.6万余元。
这起因“一块水渍”引发的纠纷,折射出司法实践中对公共安全保障义务的认定标准。下面,我将围绕该类案件的核心争议焦点展开深度解析。
争议焦点一:安全保障义务的“合理限度”该如何界定?
司法实践中,判断管理者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通常采用“善良管理人”标准,即应当达到同行业普通谨慎从业者的注意程度。具体到本案,法院考量了三个维度:
1. 风险的可预见性:扶梯出口属于人流量大、通行频繁区域,出现水渍后极易导致滑倒。商场应当预见到这一风险,且风险持续时间长达30分钟,已远超合理处置时限。
2. 防范措施的可期待性:商场完全有能力通过及时清洁、放置警示牌、铺设防滑垫等措施消除或降低风险。监控显示保洁人员多次经过却视而不见,存在明显过错。
3. 损害后果的严重性:对老年人群体而言,摔倒可能造成严重骨折甚至危及生命。管理者对特殊群体(老年人、儿童、残疾人)应承担更高程度的注意义务。
法院还指出一个重要细节:商场的《保洁工作规范》中明确规定“发现积水须在5分钟内处理完毕”,但实际执行中形同虚设。这直接证明了商场在管理制度上存在漏洞,制度与执行脱节,成为认定其未尽义务的关键证据。
争议焦点二:受害人自身疾病能否减轻管理者责任?
商场提出的“老人骨质疏松”抗辩,涉及侵权法上的“特殊体质”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第24号指导案例确立的裁判规则:受害人特殊体质不属于法律上的过错,不能据此减轻侵权人责任。也就是说,即便老人没有骨质疏松,摔倒也可能导致骨折;骨质疏松只是扩大了损害后果,而非造成损害的原因。
本案中,法院未采纳商场的该项抗辩,但将老人“未握紧扶手”认定为一般过失,适用过失相抵原则,酌定其自担30%责任。这一比例划分充分体现了司法对双方过错的衡平考量。
争议焦点三: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此类案件中,受害人需证明:①损害事实;②管理者存在过错或未尽义务;③过错与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而管理者则需证明其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或损害系受害人自身原因导致。
本案中,家属提供的关键证据包括:商场监控视频(证明积水存在时长、保洁人员经过未处理)、现场照片(无警示标识)、医疗记录及鉴定意见书。而商场未能提供其员工已经处理积水的有效记录,导致败诉。
给公众的实务建议
对消费者:在公共场所发生意外伤害后,应注意保留现场照片/视频、目击证人联系方式、当日报警记录、就医票据等证据。切勿在未固定证据前与管理者达成口头和解。
对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建立并严格落实安全巡查制度,对风险点位(电梯口、卫生间门口、户外台阶等)做到“定人定岗定时”清理;购买公众责任险以分摊风险;一旦发生意外,应第一时间救助伤者、保护现场、调取监控,避免证据灭失。
相关QA
Q1:在商场摔伤后,商场一直说“小心地滑”牌子放了,但我没看到,怎么办? A1:您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其未放置警示牌或牌子不醒目。例如,提供现场照片、视频或证人证言,证明事发时现场确实没有警示标识。若商场主张已放置但您没看到,法院会审查其设置位置是否醒目、是否足以起到警示作用。此前类似案例中,警示牌被购物车遮挡,法院仍认定商场未尽义务。
Q2:如果我自身有高血压、心脏病等基础病,摔伤后加重了病情,能要求赔偿吗? A2:可以,但需证明摔伤与病情加重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您需提供病历、诊断证明以及鉴定意见,证明此次摔伤直接诱发了基础病加重或产生了新损害。根据指导案例精神,特殊体质本身不减轻侵权人责任,但需因果链条清晰。
Q3:在饭店吃饭滑倒,是找饭店赔还是找物业赔? A3:视具体场所的管理权归属而定。若饭店是独立经营者,其内部区域由饭店负责;若滑倒发生在商场公区(如走廊、扶梯),则由商场或物业管理方负责。您需确认事发地点属于哪个管理方的控制范围,可同时起诉相关主体,由法院查明责任归属。若同时起诉饭店和物业,法院会根据与事发地点的距离、控制力大小来划分责任比例。
Q4:被人推倒受伤,推人者跑了,公共场所管理者有责任吗? A4:有条件的责任。若管理者发现争执未及时制止、安保监控缺失、事发后未及时救助,则需承担补充责任(在其过错范围内)。您可以先向推人者索赔,若无法找到推人者或其无力赔偿,可要求管理者承担相应补充责任。但请注意,管理者的补充责任不是全部赔偿,仅限其过错对应部分。
Q5:孩子在游乐场摔伤,场地写了“家长全程陪同,否则后果自负”,这种免责声明有效吗? A5:无效。民法典第506条规定,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免责条款无效。游乐场作为经营者,对设施安全、现场管理负有法定义务,不能通过格式条款免除。但若家长确实未尽到监护职责,法院会按过错比例减轻游乐场的责任。实践中,此类案件中家长通常承担20%-40%的责任。
Q6:在公园晨练时被断裂的树枝砸伤,能找园林部门赔偿吗? A6:可以。公园管理方对园内林木负有巡查、修剪、固定的养护义务。若您能证明该树枝早有断裂迹象而管理方未处理,即构成未尽安全保障义务。但若遭遇极端天气(如台风、暴雨)等不可抗力,且管理方已尽到合理防范,则可能免责或减责。建议您及时拍摄树枝断裂处照片(观察有无陈旧性干枯痕迹)和现场全景,并留存当日天气预报作为佐证。
Q7:赔偿金额怎么算?包括哪些项目? A7:主要包括:医疗费(凭票据)、护理费(依护理级别鉴定)、误工费(按实际减少收入)、营养费(需医嘱)、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按伤残等级×当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精神损害抚慰金(一般按伤残等级从5000元至5万元不等)、交通费及后续治疗费。若构成伤残,还需计算残疾辅助器具费。具体计算需结合证据和鉴定意见。
Q8:诉讼时效是多久?过了时效还能起诉吗? A8:诉讼时效为三年,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损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若超过时效起诉,对方提出抗辩,您将丧失胜诉权。但若三年内有向对方主张权利的记录(如微信聊天、律师函),可导致时效中断重新计算。若因伤情持续治疗无法主张权利,可收集病历证明时效中止事由。实践中,人身损害案件因治疗周期长,超过三年的情况并不少见,但只要有持续治疗记录,法院通常会考虑合理宽限。
Q9:和解协议签了还能反悔吗? A9:若协议系自愿达成,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一般有效,签了即受约束。若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如赔偿金额远低于法定标准)或欺诈胁迫情形,可在一年内请求法院撤销。建议在伤情稳定、伤残等级明确后再协商和解,以免后续治疗费远超预期。签订协议时注明“一次性了结”或“保留后续追偿权”对后续维权结果截然不同。
Q10:家人在外地(非鸡西)发生此类纠纷,能在鸡西起诉吗? A10:此类案件由侵权行为地(行为实施地或结果发生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您只能在事发地法院或被告住所地法院中选择起诉。若事发地与被告住所地均在外地,鸡西法院无管辖权。但若您系鸡西户籍且事故发生后在鸡西继续治疗,可就后续治疗费用部分在鸡西起诉(因医疗费用实际发生地可作为结果发生地的延伸),注意保留在鸡西就医的票据与病历。
关联律师:李瑛,黑龙江云众律师事务所,联系电话185468119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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