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与临沂某某公司、管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4.09.12 主办律师:李玉红

李玉红

主办律师

买卖合同纠纷 山东厚强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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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
已核验身份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鲁1302民初22669号

原告:王某某,男,汉族,住临沂市河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玉红,山东厚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单恩宝,山东厚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沂某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河东区。

法定代表人:白某某。

被告:管某某,女,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

被告:白某某,男,汉族,住山东省莒县。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临沂某某公司、管某某、白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24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王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6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董国飞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崔宝彬

书 记 员张晓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