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某某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与临沂某某集团特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4.01.04 主办律师:李玉红

李玉红

主办律师

买卖合同纠纷 山东厚强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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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
已核验身份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327民初7773号

原告(反诉被告):山东某某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

法定代表人: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立刚,日照东港扶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反诉原告):临沂某某集团特钢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莒南县。

法定代表人:赵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玉红,山东厚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奕彤,山东厚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山东某某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临沂某某集团特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4日立案。原告山东某某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反诉原告临沂某某集团特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山东某某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反诉原告临沂某某集团特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刘世清

二〇二四年一月四日

法官助理刘丽娟

书 记 员周云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