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夏映冶金技术工程中心、辽宁冶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等技术咨询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3.11.23 主办律师:李玉红

李玉红

主办律师

买卖合同纠纷 山东厚强律师事务所
免费咨询电话:13953817599
临沂
已核验身份

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304民初5009号

原告:上海夏某某金技术工程中心,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兰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继波,河南誉齐临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枫游,河南誉齐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辽宁某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鞍山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韩某海,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丽,辽宁卫尊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辽宁某鞍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鞍山市千山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国,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回某恒,系公司员工。

第三人:临沂某铁投资集团特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临港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赵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玉红、刘奕彤,山东厚强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原告上海夏某某金技术工程中心诉被告辽宁某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辽宁某鞍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及第三人临沂某铁投资集团特钢有限公司技术咨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15日立案。原告上海夏某某金技术工程中心于2023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上海夏某某金技术工程中心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夏某某金技术工程中心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861元(原告上海夏某某金技术工程中心已预交13722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上海夏某某金技术工程中心承担。

审判员李盈洁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吴欣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