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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非医保用药费用由谁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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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玉红 律师

李玉红

本文作者

买卖合同纠纷 山东厚强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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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
已核验身份

2026[临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非医保用药费用该由谁承担?

争议焦点分析:保险公司能否以“非医保用药不予赔付”为由拒赔?

一、问题的提出

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医疗费往往是赔偿数额最大、争议也最为激烈的项目之一。伤者住院治疗期间,医疗机构基于伤情需要,可能会使用部分超出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目录范围的药品(非医保用药)。当伤者依据事故认定书向肇事方及保险公司主张全额医疗费时,保险公司常常以《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中“按照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的标准核定医疗费用”之约定,主张对非医保用药部分不予赔付,进而引发诉讼争议。

而在2026年临沂地区的审判实践中,这一问题正在形成更为明确的裁判口径。

二、保险公司拒赔非医保用药的常见理由

保险公司拒赔的逻辑链条通常为:

  1. 合同依据:商业三者险条款约定“医疗费用按照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的标准核定”;
  2. 因果关系抗辩:非医保用药并非交通事故直接造成的合理损失,属扩大损失;
  3. 鉴定程序抗辩:主张通过“医疗费用合理性鉴定”或“非医保用药关联性鉴定”来剔除相关费用。

表面上看,该约定似乎“名正言顺”。但问题在于:该条款是否属于免责条款?保险公司是否尽到了明确说明义务?

三、司法实践中的主流裁判观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明确:“保险人提供的格式合同文本中的责任免除条款、免赔额、免赔率、比例赔付或者给付等免除或者减轻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可以认定为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

而“按医保标准核定医疗费”直接减轻了保险公司的赔付责任,实质上属于免责条款。根据《保险法》第十七条,保险公司须对该条款向投保人履行提示及明确说明义务,否则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临沂地区法院近年来的裁判趋势倾向于:

  • 保险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已就“非医保用药不予赔付”条款尽到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的,不予支持其扣减主张
  • 即便条款有效,非医保用药中用于抢救生命、治疗伤情所必需且合理的部分,仍应纳入保险赔偿范围
  • 保险公司主张非医保用药不合理时,应承担举证责任,不能笼统以“不属于医保目录”为由拒绝赔付。

四、典型案例场景:一场手术引发的5万元争议

案情概览:

2026年1月,临沂市兰山区张某驾驶机动车与骑电动自行车的李某发生碰撞,交警认定张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李某被送医救治,经诊断为右胫腓骨粉碎性骨折,住院期间使用了一种进口骨水泥材料及部分镇痛药物,均为非医保目录用药,共计产生医疗费8.6万元。

争议焦点:

保险公司主张依据商业三者险条款,仅按医保标准赔付3.6万元,对剩余5万元非医保用药费用不予理赔。

法院认定:

法院经审理查明,投保人张某在某保险公司投保时,保险公司仅让张某在投保单上签名,未对“按医保标准核定医疗费”条款进行告知和解释。法院认为该条款属于免责条款,保险公司未尽到明确说明义务,该条款不产生效力。同时,李某使用的进口骨水泥材料系手术所必需,且无证据显示存在替代性医保目录内用药具有同等疗效,属于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

最终判决:保险公司全额赔付8.6万元。

五、法律分析:为什么保险公司应当赔付非医保用药?

第一,从因果关系来看。 交通事故是导致伤者就医的根源,只要医疗费系治疗伤情所必需且合理,无论药品是否在医保目录之内,均属于《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医疗费”赔偿范畴。

第二,从保险合同解释规则来看。 《保险法》第三十条规定,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按医保标准核定”可理解为对用药合理性的一种参考标准,而非绝对排除非医保用药的依据。

第三,从权利义务对等来看。 保险公司收取保费时未区分医保与非医保用药的风险差异,事故发生后却要求按较低标准赔付,明显违反公平原则及诚信原则。

六、投保人与伤者的风险提示

  • 对投保人而言: 投保时务必要求保险销售人员对免责条款进行逐条解释,并保留好沟通记录,包括微信聊天、通话录音等。若保险公司未尽到告知义务,非医保用药拒赔条款大概率不被法院支持。
  • 对伤者而言: 在治疗过程中应遵从医嘱,不必因担心费用问题而放弃合理用药。诉讼中可主张医疗费全额赔偿,由保险公司承担举证责任。但要注意保留好用药清单、病历、费用明细等证据,必要时申请司法鉴定确认用药合理性。

七、结语

2026年临沂地区法院对“非医保用药”争议的裁判方向,愈发凸显对伤者生命健康权的优先保护。保险公司不能将商业保险的盈利逻辑凌驾于受害人的生存权益之上。当事人面对非医保用药纠纷时,不应轻易妥协接受保险公司的“打折赔付”,而应善于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附:相关法律问答(QA)

Q1:发生交通事故后,医疗费赔偿应当以什么为标准确定? A: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范围以“合理且必要”为原则,不以是否属于医保目录为唯一标准。

Q2:保险公司以“非医保用药”为由拒赔合法吗? A:不必然合法。如果保险公司未能证明已就该免责条款尽到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该条款不产生效力;且非医保用药合理必要部分,法院通常支持赔付。

Q3:非医保用药部分的举证责任由谁承担? A:主张拒赔或扣减的保险公司应当承担举证责任,须证明相关非医保用药不合理、不必要或存在可替代的医保用药,而非笼统拒赔。

Q4:交强险是否区分医保用药和非医保用药? A:交强险的设立宗旨是保障受害人得到及时救治。实践中,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的非医保用药,多数法院也支持在交强险内优先赔付。

Q5:投保时签字了,是否就意味着保险公司尽到了明确说明义务? A:不一定。仅有投保人签名,但无证据证明保险公司对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及法律后果进行了详细解释说明的,法院仍可能认定未尽到提示说明义务。

Q6:伤者使用了进口药,肇事方必须赔偿吗? A:如果进口药系治疗伤情所必需,且无其他同等疗效的替代药品,属于合理费用,应当赔偿。若有国产可替代药品且疗效相当,法院可能酌情扣减差额。

Q7:打官司时,谁申请医疗费用合理性鉴定? A:一般由保险公司对非医保用药不合理性提出抗辩并申请鉴定,鉴定费用由申请方先行垫付,最终由败诉方承担。

Q8:交通事故诉讼时效是多久? A: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为三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Q9:保险公司超过交强险限额的部分,商业三者险怎么赔? A:商业三者险在交强险限额不足部分,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但如果合同中免责条款未尽告知义务,保险公司仍应依法赔偿。

Q10:伤者可以同时起诉肇事司机和保险公司吗? A:可以。根据《民法典》及《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受害人可以同时将肇事司机(及车主)和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限额内先行赔偿,不足部分由肇事方承担。


关联律师:李玉红,山东厚强律师事务所,联系电话139538175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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