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新龙、王学海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1.11.22 主办律师:李焕婷

李焕婷

主办律师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天津桑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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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
已核验身份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0106民初6603号

原告:姚新龙,男,汉族,1986年3月11日生,住长春市绿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梓越,吉林杰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嘉遥,吉林杰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学海,男,汉族,1948年8月8日生,住天津市西青区。

委托诉讼代理:李焕婷,天津桑榆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姚新龙与被告王学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审查,双方所签订的《借款合同》中有约定管辖,故本院对该案无管辖权。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姚新龙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4075.00元退回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郎萍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