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亚辉、王悦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1.04.14 主办律师:李焕婷

李焕婷

主办律师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天津桑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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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
已核验身份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津0103执保498号

申请人:张亚辉,男,1981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

被申请人:王悦平,男,1963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芹,天津桑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焕婷,天津桑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张学兵,男,1969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

被申请人:天津市富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梅厂镇福源经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22388017803。

法定代表人:赵海亮。

被申请人:臧璐,女,1988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

被申请人:杨泽生,男,1965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

申请人张亚辉与被申请人王悦平、张学兵、天津市富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臧璐、杨泽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津0103民初2812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为保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王悦平名下坐落于天津市河西区××路××路××大厦××室房屋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

查封期间,上述房屋不得转移、变卖毁损及设定他项权利。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朱辉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张宝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