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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砍头息认定:实际出借额即本金

发布日期:2026-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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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焕婷 律师

李焕婷

本文作者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天津桑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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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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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天津][民间借贷纠纷]:砍头息认定与本金计算——从一起典型案例看司法裁判规则

在民间借贷纠纷中,“砍头息”即出借人提前扣除利息的行为,始终是争议焦点。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七十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第二十六条,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否则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但实务中,当事人常以“服务费”、“保证金”、“咨询费”等名义变相收取砍头息,给法院认定带来挑战。本文以天津某基层法院2025年判决的一起案件为例,深度剖析砍头息的法律后果及举证策略。

案例场景:2024年3月,天津市民张某向王某借款50万元,借条载明“借款金额50万元,年利率15%,借期一年”。同日,王某通过银行转账向张某支付42.5万元,要求张某当场返还7.5万元现金作为“利息保证金”。借款到期后,张某无力偿还,王某起诉要求归还本金50万元及利息7.5万元。张某辩称实际收到42.5万元,7.5万元系砍头息,主张本金应为42.5万元。

法律分析: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借条载明金额50万元,但王某自认收到7.5万元“保证金”,该笔款项实际系提前支付的利息,符合“预先扣除利息”的特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法院认定借款本金为42.5万元。同时,王某要求按年利率15%计算利息,未超法律保护上限(2026年LPR四倍推定仍为14.8%左右,若15%略超,法院可能调整为同期间LPR四倍)。最终判决:张某偿还本金42.5万元,并按年利率14.6%(2026年1年期LPR 3.65%×4)支付逾期利息。

实务启示:砍头息认定关键看“资金的实际流向”。出借人主张现金交付的,需提供取款记录、现场视频、证人证言等证据;借款人主张砍头息的,应留存转账记录、聊天记录、录音等。2026年天津地区法院对变相砍头息(如会员费、服务费)持严格审查态度。


10组相关QA

Q1:什么是砍头息?法律如何认定?
A:砍头息指出借人从本金中预先扣除利息的行为。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七十条,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实际借出的金额才是本金。若出借人主张已支付砍头息,法院将不予支持,并按实际支付金额计算本金和利息。

Q2:借条写50万,实际转账40万,法院会认定本金多少?
A:法院以实际交付金额为准,即40万元为借款本金。但借款人需提供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等证据证明实际收到40万,否则可能以借条为准。

Q3:出借人要求还款时,借款人能否以“砍头息”为由拒绝偿还本金?
A:不能拒绝偿还实际收到的本金,但可以主张砍头息部分无效。借款人需积极举证存在预先扣除利息的事实,法院会在诉讼中调整本金数额,并重新计算利息。

Q4:砍头息是否可以通过“保证金”、“服务费”等名义合法化?
A:不能。法院会实质审查费用性质。若费用与借款直接关联且无实质服务,属于变相砍头息,仍不获支持。天津地区2026年裁判口径:以“中介费”、“咨询费”等名义收取的费用,若不能证明实际服务内容,将认定为砍头息。

Q5:若借款人已偿还部分款项,砍头息如何影响本息计算?
A:需先按实际本金重新计算应还本息总额。若已还金额超出法定本息(如14.8%年利率),超出部分可用于抵扣本金。

Q6:砍头息争议的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A:出借人主张借款事实,需证明已交付约定金额;借款人主张砍头息,需提交转账记录、录音、聊天记录、证人证言等反驳证据。法院会综合交易习惯、金额大小、款项交付方式等因素判断。

Q7:大额民间借贷(如100万以上)中现金交付砍头息是否常见?法院如何审查?
A:法院对大额现金交付持审慎态度。若出借人主张现金支付砍头息,需提供取款时间、金额与交付高度吻合的银行记录、取款监控、证人证言等。否则可能不予认定。

Q8:2026年天津地区民间借贷的法定利息上限是多少?
A: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计算。假设2026年1年期LPR为3.65%,则年利率上限为14.6%。超过部分法院不予支持。

Q9:如果出借人是职业放贷人(无放贷资格),砍头息和利息如何处理?
A:职业放贷行为可能被认定为无效合同,借款本金仍应返还,但利息(含砍头息)可能全免或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天津法院已建立“职业放贷人”名录,对多次借贷的当事人加强审查。

Q10:民间借贷纠纷诉讼时效是多久?砍头息部分是否影响诉讼时效起算?
A:诉讼时效一般为3年,自还款期限届满次日起算。砍头息争议不影响诉讼时效,但若借款人主动抗辩砍头息,法院需在诉讼中认定事实,不中断诉讼时效。建议借款人在偿还本金利息后,及时主张砍头息无效的权利。


关联律师:李焕婷,天津桑榆律师事务所,联系电话155022883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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