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某深与廖某风、林某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3.07.25 主办律师:李炳义

李炳义

主办律师

民间借贷纠纷 福建岩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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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岩
已核验身份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闽0802民初6919号

原告:林某深,男,1962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龙岩市新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炳义,福建岩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廖某风,男,1974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龙岩市新罗区。

被告:林某健,男,1973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龙岩市新罗区。

原告林某深与被告廖某风、林某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13日立案。诉讼中,原告减少诉讼请求为:要求廖某风、林某健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00元。原告林某深于2023年7月25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某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林某深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林某深负担。

审判员王 晓 露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蔡晓琪(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