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公司与张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4.04.15 主办律师:李炳义

李炳义

主办律师

民间借贷纠纷 福建岩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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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岩
已核验身份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闽0802民初1565号

原告:某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炳义,福建岩风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张某某,男,1990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龙岩市新罗区。

原告某某公司与被告张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于2024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诉讼中,原告以双方另行解决本案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某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某某公司负担。

审判员林朝晖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谢天浩

书记员廖丽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