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公司与陈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4.04.15 主办律师:李炳义
李炳义
主办律师
民间借贷纠纷 福建岩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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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岩
已核验身份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闽0802民初1564号
原告:某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炳义,福建岩风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陈某某,男,1995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龙岩市新罗区。
原告某某公司与被告陈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于2024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诉讼中,原告以双方另行解决本案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某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某某公司负担。
审判员林朝晖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谢天浩
书记员廖丽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