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某某与某某委员会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4.04.07 主办律师:李炳义
李炳义
主办律师
民间借贷纠纷 福建岩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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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岩
已核验身份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闽0802民初2233号
原告:彭某某,男,1958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建筑业,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炳义,福建岩风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某某委员会,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
法定代表人:罗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盘,福建津都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第三人:某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
法定代表人:吴某某。
原告彭某某与被告某某委员会、第三人某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1日立案。原告彭某某于2024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彭某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彭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彭某某负担。
审判员陈颖
二〇二四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陈笑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