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重庆某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6.02.02 主办律师:李波

李波

主办律师

劳动争议 山东天蓝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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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6)鲁0114民初1022号

原告:重庆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两江新区。

法定代表人:卢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波,山东天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女,1977年4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

原告重庆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某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1月20日立案。原告重庆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重庆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李舰

二〇二六年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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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助理王昱鑫

书记员周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