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重庆某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6.02.02 主办律师:李波
李波
主办律师
劳动争议 山东天蓝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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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
已核验身份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6)鲁0114民初1022号
原告:重庆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两江新区。
法定代表人:卢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波,山东天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女,1977年4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
原告重庆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某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1月20日立案。原告重庆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重庆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李舰
二〇二六年二月二日
[核对位置]
法官助理王昱鑫
书记员周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