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某有限公司;李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5.11.04 主办律师:李波
李波
主办律师
劳动争议 山东天蓝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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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
已核验身份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冀1102民初9377号
原告:重庆某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朱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波,山东天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女,1994年7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
原告重庆某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9月22日向原告重庆某有限公司送达开庭传票,原告重庆某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且未缴纳诉讼费,本案于2025年11月4日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重庆某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扈毅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苏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