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望江某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6.03.25 主办律师:李波

李波

主办律师

劳动争议 山东天蓝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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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高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6)冀0127民初473号

原告:望江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

法定代表人:崔某,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波,山东天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男,1981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高邑县。

原告望江某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某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3月17日立案。原告望江某有限公司于2026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现原告望江某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望江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望江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耿夏夏

二〇二六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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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助理魏晓涵

书记员李宜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