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望江某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6.03.25 主办律师:李波
李波
主办律师
劳动争议 山东天蓝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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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
已核验身份
河北省高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6)冀0127民初473号
原告:望江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
法定代表人:崔某,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波,山东天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男,1981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高邑县。
原告望江某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某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3月17日立案。原告望江某有限公司于2026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现原告望江某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望江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望江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耿夏夏
二〇二六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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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助理魏晓涵
书记员李宜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