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重庆某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5.11.10 主办律师:李波
李波
主办律师
劳动争议 山东天蓝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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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
已核验身份
甘肃省康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甘2922民初2836号
原告:重庆某有限公司,地址重庆市两江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卢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波,山东天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男,住甘肃省康乐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原告重庆某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某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0月9日立案。2025年11月5日,原告重庆某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重庆某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马忠孝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陶红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