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某某有限公司;王某某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6.02.06 主办律师:李波

李波

主办律师

劳动争议 山东天蓝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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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6)川0117民初299号

原告:重庆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两江新区。

法定代表人:卢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波,山东天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男,1997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

原告重庆某某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某某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1月5日立案,诉讼中,原告重庆某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某某有限公司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其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某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重庆某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牛果

二〇二六年二月四日

法官助理吴玲

书 记 员田红艳